(2015)灞执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屈晶与郭晨浩、郭七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晶,郭晨浩,郭七一,陈旦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16-1号申请执行人屈晶,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晨浩,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七一,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旦旦,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晨浩、郭七一、陈旦旦向申请执行人屈晶赔偿经济损失5435.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旦旦名下银行存款5435.7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屈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