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爱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