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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爱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