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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齐心宇与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齐某某。法定代理人齐永波。被告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