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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磊与刘华松、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刘华松,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09号申请人:陈磊。被执行人:刘华松。被执行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鼓楼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戴袁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华松、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