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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与潍坊润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润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889号原告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林杰。被告潍坊润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润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工商银行安丘支行的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工商银行安丘支行的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