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磊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707号原告王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容、高超,系公司职员。原告王磊与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家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杨锴、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云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峪)-1#楼271车位,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249800元;被告未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超过60日,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交付合格的车位。2014年9月22日,被告通过公开信的方式告诉原告,其无法按期交付,但届时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年12月20日,被告通知原告去交付,但该车位并未经过竣工验收,亦未经过消防验收。原告拒绝接受,并到福州市信访局投诉,信访局于2015年1月12日回复说明被告仍未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组织交付属被告的违法行为。至今,被告仍未将符合条件的车位交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暂计5596元(违约金每日按已付购房款249800元的万分之二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计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合格车位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5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依约履行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义务;2.被告逾期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系因第三方原因所致。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峪)-1#楼271车位,房款总价为249800元。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2)逾期超过60日……原告要求继承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但诉争交付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原告因此拒绝接收。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至今未办理诉争车位的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超过60日未能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位,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按日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已付款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以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为由提出合同履行的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逾期办理交付手续系第三方原因所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被告关于第三方原因的抗辩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将经验收合格的车位实际交付原告王磊之日止,按已付房款249800元的日万分之二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上月的违约金。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