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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万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沙文翰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吉首市三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吉首市天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光强,李建平,胡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梁。被执行人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强。被执行人长沙市万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被执行人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被执行人长沙文翰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贤文。被执行人吉首市三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立安。被执行人吉首市天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强。被执行人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被执行人胡光强。被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胡新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万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三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吉首市天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沙文翰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胡光强、李建平、胡新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万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三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吉首市天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沙文翰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胡光强、李建平、胡新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