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邱红与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红,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邱红,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槐荫区公证处公证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林,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邱红与被执行人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槐执字第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