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熊空与夏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空,夏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熊空。被告夏长春。原告熊空诉被告夏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守环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空诉称:2013年9月,被告夏长春以承包装饰工程为由,在我店赊欠油漆材料共计币51300元。2014年1月份,被告夏长春向我付款8000元,下欠43300元,我多次向他催要未果。是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长春支付欠款43300元。原告熊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4年1月29日,被告夏长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夏长春欠原告熊空货款43300元的事实。被告夏长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熊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夏长春以承包装饰工程为由,多次在原告熊空经营的店里赊购油漆等材料共计人民币51300元,已付货款8000元,下欠货款43300元,该款经原告熊空多次向被告夏长春催要未果。是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夏长春欠原告熊空货款43300元,有其向原告熊空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原告熊空向被告夏长春提供了所需货物,被���夏长春应向原告熊空依法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熊空要求被告夏长春偿付货款433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长春向原告熊空偿付货款人民币43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夏长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