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春节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节,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春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负责人:刘祥勇,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春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宗社区居委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春节申请再审称:马宗社区居委会在其党务宣传栏内张贴“马宗社区结交朋友典型案例”,当地工业园区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以此例向群众作宣传动员工作。马宗社区居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张春节的名誉权,在群众中造成了实体性的恶劣影响,导致张春节人格尊严受辱、人生价值降低,马宗社区居委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张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张春节系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的原天蓬元帅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之一。2014年元月,马宗社区居委会在其党务公开宣传栏张贴“马宗社区结交朋友典型案例”,主要内容为:“张春节到社区反映其养猪场拆迁补偿标准问题,经社区主任和社区两委会耐心的协调,多次到张春节家作工作,在马宗社区两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养猪场拆迁遗留问题。”当地工业园区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偶有以此例向群众作宣传动员工作。马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张贴的“马宗社区结交朋友典型案例”告示的内容并未对张春节进行侮辱、诽谤,也未对张春节名誉造成毁损、伤害等不良影响;马宗社区居委会亦未在辖区内作出对张春节的名誉不利的宣传。因此,马宗社区居委会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张春节提出马宗社区居委会实施张贴告示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春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春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