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咎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咎连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瑞。被告咎连祥。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咎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