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文平与钱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陈文平。委托代理人陈桂兰。被告钱亚平。原告陈文平诉被告钱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平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写了一张借条。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钱亚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被告钱亚平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钱亚平向原告陈文平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言明:今由钱亚平2012年1月20日借陈文平20000元。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及时还款。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文平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钱亚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钱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文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审 判 长  仇宏光人民陪审员  许郁文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