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商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廖小余与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余,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1163号原告廖小余。委托代理人陈兆平,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新区驰云路9号(旧车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余与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