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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木养与阳春市春丰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木养,阳春市春丰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冯木养,男,汉族,湛江市麻章区人。委托代理人:何岳,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春市春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明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木养诉被告阳春市春丰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冯木养负担(原告已预交1473元,退回736元给原告)。审 判 长  陈文君审 判 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琼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