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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蕉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为前往台湾打工,冒用余某某的身份和台湾人张某某结婚,后用余某某的身份办理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先后持上述证件往返台湾计二十次。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骗领出入境证件,多次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为前往台湾打工,遂冒用其小姑余某某的身份和台湾人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04年9月、2007年9月和2012年6月以余某某的身份分别办理了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先后持上述证件往返台湾计十次。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材料、出入境记录查询清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复印件,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出入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非法出入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依法适用管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霖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长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舒宁书 记 员  陈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