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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某、董某与秦某、江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董某,秦某,江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46号原告:朱某,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某,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董某与被告秦某、江某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董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董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其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