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楼建芳与浙江旭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建芳,浙江旭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70号申请人:楼建芳。被申请人:浙江旭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楼建芳与被申请人浙江旭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嘉善双飞润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楼建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旭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对XXXXXXXXXX享有的债权(应收款)5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东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