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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桂英,李范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李范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张桂英,1948年11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老莱农场第六居民区*组.委托代理人胡振国,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范龙,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生,公务员,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东北街一委**组,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李范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主张其于2015年1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自愿将在房产局备案于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讷河市老莱镇的鸿运综合楼010201号房屋产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全部支付购楼款,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请求法院审判确认之诉必须具有值得诉讼救济的利益即确认利益,在当事人不去起诉无效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在法律上没有争议,诉讼缺乏要求裁判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性,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对该买卖协议书予以认可,即该买卖协议书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此没有争议,本案缺乏确认利益,故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张桂英。审 判 长  郭海波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代理审判员  梁明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