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落崇义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落崇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752号罪犯落崇义,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落崇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落崇义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呼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4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4日、2013年7月3日经本院两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5日止。2015年6月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落崇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落崇义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落崇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四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落崇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落崇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