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成永、王凯与王凯、花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永,王凯,花甜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81-1号原告:杨成永。委托代理人:李友国,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被告:花甜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永与被告王凯、花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花甜甜所有的皖M×××××号机动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花甜甜所有的皖M×××××号机动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