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超与张家港市丰源机械有限公司、黄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张家港市丰源机械有限公司,黄三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59号原告刘超。委托代理人韩世永,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镇北路。法定代表人黄三中,总经理。被告黄三中。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张家港市丰源机械有限公司、黄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麒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