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一敏与邓斌、邓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万一敏,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2日。被执行人:邓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邓永珍(系邓斌之母),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19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斌在银行的存款2038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