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陈某某,住依兰县。被告赵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刁红山、吕显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赵晨旭(2005年12月出生),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双方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儿子赵晨旭(2005年12月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结婚证两份。意在证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证据二、依兰县江湾镇双红村民委员会及依兰县公安局江湾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意在证明:被告赵某某外出务工多年,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举示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赵晨旭(2005年12月出生),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双方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现被告赵某某外出务工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生育儿子赵晨旭(2005年12月出生)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涛人民陪审员 吕显文人民陪审员 刁红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