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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XX与唐XX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毛XX,唐X1,唐X2,唐X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唐XX,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毛XX,女,1929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唐X1,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唐X2,女,1953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X3,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唐XX与毛XX、唐X1、唐X2、唐X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X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百分之八十的所有权份额由唐XX继承所有,百分之十的所有权份额由唐X1继承所有,百分之十的所有权份额由唐X2继承所有;二、为唐XX、唐X1、唐X2办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X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共有产权证。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