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龚小彪诉吴文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彪,吴文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龚小彪,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文举,男,汉族,农民。原告龚小彪诉被告吴文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龚小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彪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龚小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宏审 判 员  冯敏芝人民陪审员  乔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