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