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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