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付煜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45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煜。2014年9月9日投案,9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煜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煜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付煜谎称能够安排工作、办理入学,并且伪造公章和公文,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某7万元、黄某8.5万元、陈某甲25万元、马某10万元、欧某6.5万元、雷某10万元,以上共计67万元。2014年9月9日,付煜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付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指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十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付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公章(伪造)、银行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证明、报案材料、被害人陈某甲某、黄某、陈某甲、马某、欧某、雷某的陈述、被告人付煜的供述、证人朱某、闫某、任某、罗某、付某、李某的证言、提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意见、公章证明、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付煜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8日止)。二、作案工具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付煜退赔被害人陈久伟7万元、黄昆峰8.5万元、陈进25万元、马子卓10万元、欧辉如6.5万元、雷相如1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王荣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