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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书华与王玉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华,王玉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91号原告李书华,女,1951年8月27日出生。被告王玉彬,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成瑞,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兴北区33号楼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华诉被告王玉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书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