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同会与李昌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同会,李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赵同会,农民。被执行人李昌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赵同会与被执行人李昌永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