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位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位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永丰乡。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某以被告郭某某为其写下保证书,双方以后好好生活,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