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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位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位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永丰乡。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某以被告郭某某为其写下保证书,双方以后好好生活,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