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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建假释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刑执字第432号罪犯曹建,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曹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