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