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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