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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陆安勇,喻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安勇,喻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453-7。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陆安勇,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喻国容,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汇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陆安勇,喻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陆安勇,喻国容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925.00元,承担执行费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安勇,喻国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陆安勇,喻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