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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855号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治权、徐瑶瑶,公司员工。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候佳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