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吴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