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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振伟与尹喜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伟,尹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伟。被执行人尹喜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伟与被执行人尹喜庆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商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