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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伟忠与广东盈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忠,广东盈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李伟忠,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东盈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忠诉被告广东盈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伟忠负担。审 判 长  余 洪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丝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