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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沙小琴诉被告彭俊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小琴,彭俊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沙小琴,女,生于1976年11月1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村1组。委托代理人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俊龙,男,生于1976年7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小堡,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小琴诉被告彭俊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小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小琴以被告彭俊龙现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沙小琴承担。审 判 长  朱 兵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人民陪审员  霍宝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