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星望与都莲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望,都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星望,男,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都莲芳,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刘星望与都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星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莲芳偿还借款51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38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刘星望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星望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星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