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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辖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蒋舟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舟敏。上诉人蒋舟敏因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悬赏广告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有四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有三个基本法律条文和六个司法解释能够一致确定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潍坊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通过书面请示程序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蒋舟敏以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履行了举报义务,但上海市公安局既不出具查证不属实的法定通��,也不按照《通告》的约定发送查证属实的奖金通知的不作为行为既违法又违约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300万元。另查明,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939号生效民事裁定中认定,蒋舟敏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故蒋舟敏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支付奖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蒋舟敏的起诉已有生效裁定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不能再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虽不同,但裁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