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改亮与刘志雄、郭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改亮,刘志雄,郭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改亮,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志雄,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建利,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志雄、郭建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雄、郭建利向张改亮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77280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2980元。但被执行人刘志雄、郭建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志雄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雄在银行的存款4861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