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鲍思虎与徐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思虎,徐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鲍思虎。被告徐韩云,原告鲍思虎诉被告徐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鲍思虎于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思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鲍思虎承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