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曹某,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农安县合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