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田敏与石卫明、王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敏,石卫明,王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田敏,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卫明,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召,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田敏与石卫明、王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石卫明、王召于2012年9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田敏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3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500元,石卫明、王召各自承担750元。申请执行人田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6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7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龙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