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宋俊富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富,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宋俊富,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金凤街道办冷坝村。法定代表人雷明银,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宋俊富申请执行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宋俊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了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织劳仲案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张 玉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玉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