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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宋俊富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富,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宋俊富,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金凤街道办冷坝村。法定代表人雷明银,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宋俊富申请执行贵州肥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宋俊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了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织劳仲案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张 玉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玉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