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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儿童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崔振泽,院长。委托代理人魏亚红、李明阳,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剑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