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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淑英与张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英,张少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周淑英,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张少华,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民、林进辉,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淑英与被告张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周淑英负担。鉴定费700元,由原告周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