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刚、刘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刚,刘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振刚,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飞平,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张振刚偿还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执行人张振刚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及申请执行费4450元。被执行人刘飞平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