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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监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丁文明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丁文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监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羊角山**号。法定代表人毛国华,该单位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文明。原审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发巧,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句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句工伤认字(2010)第570号工伤认定决定。二、责令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1)镇行终字第004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院审查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