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建光、盛立华诉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光,盛立华,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黄建光,男,30岁。原告:盛立华,男,30岁。被告:盛明,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光、盛立华与被告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光、盛立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光、盛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1020.00元,由原告黄建光、盛立华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